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法条速记由安徽教师考试网整理发布,欢迎关注安徽教师考试官方微信(公众号:jszycn),免费下载笔试、面试备考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的知识点,在我们教师招聘的考试过程中是考试频率较高的知识点。主要的考试题型多以单选题的形式出现。法条的内容往往是考试的重点,也是同学们的记忆难点。今天就帮助同学们整理一下法条的速记知识。
1.法律地位速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制定依据:宪法
通过时间:1995.3.18
实施时间:1995.9.1
修订时间:2015.12.27
地位: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母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制定依据:宪法、教育法
通过时间:1986.4.12
实施时间:1986.7.1
修订时间:2006.9.1
地位:标志着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正式确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制定依据:宪法
通过时间:1993.10.31
实施时间:1994.1.1
修订时间:2009.8.27
地位: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制定依据:宪法
通过时间:1991.9.4
修订时间:2007.6.1
2.法律数字速记:
(一)《教育法》
a.第十九条【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b.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三)《教师资格条例》
a.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b.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a.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b.第五十二条【对非法出版、出售、传播不健康出版物的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调解】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3.法律责任速记:
刑事责任:最严厉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民事责任:经济财产赔偿;合同协议纠纷;名誉肖像等。
行政责任:对内——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如学校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
对外——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
一般来说教育法规体系中,责任以行政责任居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偏少,在学习中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记忆为主,运用排除法。而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前面会有定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但是有的条款没有这些定语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这样特殊的条款需要我们单独去记忆。
【考题再现】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时间为( )。
A.2006.9.1 B.2006.9.10 C.2007.9.1 D.2007.9.10
1.【答案】A。解析: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2.下列选项中,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是( )。
A.李某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和克扣了教育经费的
B.李某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C.李某侵占学校的校舍和场地
D.李某是直接负责招收学生的主管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2.【答案】C。解析: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所以此题选C。
以上即为《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法条速记》全文,更多安徽教师考试动态和学习资料欢迎加入安徽教师考试交流QQ群251776608,并关注安徽教师考试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hjsks.com/(安徽教师考试网)
关键词:教师招聘考试